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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4、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议从明年开始在重点用能单位率先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其能源利用状况和节能降耗情况。有关部门要实行节能产品和节能单位的定期公报制度,同时公布那些不节能的产品、技术和用能单位。
  5、降低政府机构和建筑领域的能耗。实行政府机构和大型公共设施的用能定额管理制度。“十一五”期间实现政府机构和大型公共设施的能源消费总量下降20%。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实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制度。加快推行按用热量收费,争取在三年内基本完成全国大中城市的供热体制改革。
  --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当前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较快,各方面资金充裕,一些行业产能过剩,回旋余地较大,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最好时机。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通过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提高用能成本,加快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产业集中度,扎实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严格执行节能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和高技术产业。
  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大财税、投资、价格政策的扶持力度,全面实行对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强制电网收购制度,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尽快修订节能法。节能法修订已经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有关单位要加快修订草案的起草进度,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要根据我国的节能形势,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
  要通过修订,完善政府节能管理、监督和服务体系,形成统一负责、分工协作的节能管理体制。将调整范围扩大到建筑、交通、民用等领域,加强节能法与可再生能源法的衔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交通和民用领域的应用。明确国家鼓励节能的经济政策和具体措施,建立“谁节能、谁受益,多耗能、多付费”的机制。将节能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为实现国家节能目标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保障。增强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力。
  修订后的节能法应该成为一部规范节能工作的强势法,成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促进法,成为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浪费行为的约束法,为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发展节能型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节约能源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关系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关系子孙万代的幸福发展。节约是一种经济增长方式,更是一种国家发展战略;是一种态度,更是一种文明。让我们迎难而上,不断推进节约能源的崇高事业,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一个文明优美、繁荣富强的和谐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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