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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鼓励节能,大幅度提升高耗能、高浪费的成本,支持节能产品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使用,这些都是政府的职责。
  建设节约型社会,政府机构必须带头节能。据调查,2003年我国各级政府机构能源消费总量达 6300多万吨标准煤,其中用电量为911亿千瓦时,是能源消费的重要部门。
  四、建议
  检查组认为,目前我国的能源形势和基本国情是清楚的,国家关于节能的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是明确的,当务之急是提高认识,克服各种困难,加强组织领导,从根本上扭转节能不力的局面,以创新的精神走出一条节能增长、节约发展的新路。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不仅是重大的经济任务,而且是重大的政治任务。五年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意味着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十五”末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十一五”末的0.98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和统计口径):按照“十一五”每年经济增长7.5%的预期目标测算,年均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为0.37;如果经济增长实际达到10%,年均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也要保持在0.5左右。任务是极其艰巨的,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
  1、建立以节能为导向的财税价格政策体系。建议将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到煤炭等不可再生能源及其产品,逐步调高税率,使之与节能需要相适应,最终达到提高用能成本、促进市场主体自觉节能、遏制能源浪费的政策效果。全面实施资源税以储量计征的办法,规范和提高税率,防止资源浪费和破坏性开采。尽快开征燃油税。取消对高耗能产品的出口退税。制定鼓励消费者使用节能灯等节能产品的财政政策。在工业领域全面实行峰谷差别电价制度,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推行到城市居民用电领域。
  2、建立以节能为导向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各类产品能效标准、行业能耗准入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的制订工作。对主要耗能行业和产品要实行适度超前的能效标准,逐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引导社会消费。加大节能技术研发推广力度,对重大关键技术实施集中攻关,明显提高节能技术水平。
  3、严格节能目标责任制,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各级政府在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告中,要专门报告节能工作情况。建立适应节能需要的统计体系和工作制度;建议国务院适时开展一次对能源生产、流通、消费、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情况的专项统计调查,切实摸清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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