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五)法制不完善。检查中发现,节能法规定的许多基本制度没有落实。如节能法第十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大家普遍反映,这一重要制度基本上没有执行,有的产业甚至还没有制订出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节能法中有关政府节能管理、用户合理用能、节能技术进步等内容,由于必要的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没有跟上,有些规定难以执行。
  同时,节能法实施8年多来,我国的能源形势、管理体制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法律已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主要是:调整范围比较窄,条文设计主要针对工业领域,对建筑、交通、民用等领域涉及较少或没有规定;一些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倡导性条款多,惩戒性条款少,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
  三、认识
  检查组认为,上述情况和问题的形成,有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客观因素,但首先是思想认识方面的主观因素。
  与实践要求相比,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节能的认识还有很大差距,对节能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危机感和紧迫感。有的同志反映,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预期性的经济增长目标层层攀比,对约束性的节能目标却空谈应付;有的认为抓节能是“花钱打水漂”,只投入不产出;有的认为抓节能费力不讨好,难有政绩,存在畏难情绪,有的认为这是将来的事,现在顾不上;还有的认为节能主要是市场行为,政府不应介入。凡此种种思想都是错误的,也是有害的。
  发展节能型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
  --节能是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竭泽而渔,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畋,而明年无兽”。目前这种高耗能、高污染、高浪费、低效益的发展模式,这种“竭泽而渔”的发展已难以为继,不可能实现现代化,必须实现向高效、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模式的转变。
  从历史上看,一些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都出现过人均消耗4吨标准煤的发展阶段。但是,我国有13亿人口,人均能源资源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根本不可能以每年消耗50多亿吨标准煤的代价来推进工业化。我们只能也必须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以较低的能源消费增长实现我国的工业化、现代化。这无疑是巨大的挑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