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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我们认为,全面解决华侨农场和农垦、林业系统农林场归难侨的困难和问题,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不是某一个部门、地区或单位所能解决的,也不宜由某一个部门、地区或单位孤立地去解决某一个具体问题,而应在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统筹规划,全面考虑,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与办法,有准备、分步骤地组织实施。为此,建议请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深入调查研究,在摸清情况和问题的基础上,适时召开专门会议,制订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解决农林场改革与发展问题的方案。既要解决好当前生产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又要解决好今后长远发展的体制和机制问题。要将华侨农场和农垦、林业系统农林场归难侨的生产生活问题,纳入“十一五”规划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之中,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给归难侨更多的支持和照顾,使他们同全国人民一道,尽快走上共同富裕之路。
  (二)关于散居归侨侨眷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
  我国有大量归侨侨眷散居在全国城乡地区。据不完全统计,由于各种原因,散居的归侨侨眷生产生活相当困难的约有117万人,其中居住在城市的约17万人,居住在农村的约100万人,主要分布在广东、广西、福建、云南、辽宁、山东、海南及其它一些省(区)。执法检查中发现,有的地方对散居贫困的归侨侨眷关注不够,对其生产生活困难状况了解不够,帮助不够。部分地区低保标准较低,一些农村地区尚未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别是广西、云南等边境贫困地区的归侨侨眷,生产生活尤其困难。帮助这些散居贫困的归侨侨眷解决困难,也是一项凝聚侨心的工程。建议各级政府从两方面入手,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一方面,要将贫困归侨侨眷纳入当地扶贫规划。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摸清城乡贫困归侨侨眷的底数,建立档案,区分情况,给予救助。居住在城镇的,要把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适当提高低保补助标准,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居住在农村的,凡已实施低保制度的地区,应将归难侨优先列入低保;还没有实施低保制度的地区,要对归难侨给予定期救济补助。特别是对没有经济来源的鳏寡孤独老归侨,要适当加大救助力度,使他们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要引导侨界企业设立帮扶基金,开展侨帮侨、献爱心、送温暖等活动。
  另一方面,要积极帮助贫困归侨侨眷发展生产、充分就业。从长远来看,归侨侨眷脱贫致富,必须走自强自立的道路。要鼓励、引导归侨侨眷转变传统就业观念,与市场经济相适应,走自我发展、创业致富之路;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政策、信息、资金和技术上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持。要积极帮助贫困的归侨侨眷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对他们优先培训、优先推荐、优先安排,增强谋生的能力,找到就业的门路。
  (三)关于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投资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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