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实现产学研结合,使更多的专利技术得到推广应用,关键又在企业必须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当前,虽然不少企业、包括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对技术创新越来越重视,研发投入占销售额的比例有的已达到5%-7%,个别已达到10%,但从总体上看,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研发经费只占销售额的0.56%,大中型工业企业也只占0.71%,在全国2万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中,有研发机构的,只占25%。绝大多数企业缺乏自主技术、特别是缺乏自主的核心技术。因此,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还有相当艰苦的工作要做。解决这个问题,不仅要实施好
专利法,还涉及到要从体制、机制上进一步激发和培育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形成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和活力;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和科技政策;要处理好引进与消化吸收、自主创新的关系,把立足点放在自主创新上;要加强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为企业提供从研究开发到产业化应用全过程的知识产权指导和服务等。
(四)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不够有力,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力度
目前,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在某些地方和领域还很严重,专利侵权、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屡屡发生,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普遍反映打官司费时费力,“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有的“法律上赢了,经济上输了”。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法加强专利的行政保护,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简便、快捷、效率高的优势。要加强对侵权案件的分析,研究其发生的规律,提高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的主动性和预见性;要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扩大部门联合执法和跨地区联合执法的范围,提高执法效能;要继续做好专利纠纷调处工作,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专利权的滥用,依法合理解决纠纷,促进专利技术的应用实现双赢;要支持和鼓励建立地区间、行业间的知识产权维权组织,形成行业自律与舆论监督相结合,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有效保护自身权利的长效机制。
必须切实加强专利的司法保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总结多年来专利案件审判实践的经验和规律,用以指导各地专利案件的审判工作;要总结和推广上海等地人民法院在专利案件审判工作中高度重视诉讼指导、诉讼释明、诉讼调解的经验,坚持当判则判、能调则调、调判结合、息讼止纷的做法;要继续探索如何改进法院内部的审理分工,完善专利案件审理中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的衔接,逐步建立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机制。
(五)知识产权人才短缺,需要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