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刑事责任
统计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
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
会计法、
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国务院贯彻
统计法制定的行政法规
为贯彻实施
统计法,国务院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第277号国务院令)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第415号国务院令)
此外,还有国务院制发的法规性文件,如:
国务院关于
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1984年)
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通知(1992年)
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1994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