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统计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统计调查对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种。
统计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了对一些违法行为可以予以警告;同时
统计法第
二十七条和第
二十九条还规定了对一些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则相应地规定了罚款的数额。
统计法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还有五种既不属于行政处分、也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处理办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撤销晋升的职务。
2.民事责任
统计法第
三十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