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统计人员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为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
统计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七、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制度
为了开发统计信息资源,实现运行高效、数据准确,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都对统计信息工程建设作出了规定。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统计法第
五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实施细则第三条)
八、民间统计调查管理制度
统计法第
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统计法第
三十二条及实施细则第
三十五条还设定了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九、统计法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