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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要内容的介绍

  1.统计资料质量管理制度。一是企业事业组织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制度(统计法十九条);二是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统计法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二是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的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三是确立以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的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统计资料公布制度。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统计法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3.统计资料提供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实施细则第九条)
  4.统计资料保密制度。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统计法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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