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原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法第
八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法第
七条)
三、统计管理体制和统计组织制度
统计法第
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统计法设定的统计机构分为三类,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都属于政府统计机构,构成政府统计系统的两大支柱。
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是完成企业事业单位统计任务的综合职能机构,其统计任务既包括填报国家机关依法制发的统计调查表,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自身的统计任务。
统计法第
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关于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法第
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具有对部门统计系统业务上的指导权(
统计法第
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