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
统计法对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作了规范。
统一原则。统计管理体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统计资料管理都应当是统一的。(
统计法第
四条、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
独立原则。
统计法第
八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法第
七条规定了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管理上的关系。
科学原则。
统计法第
五条规定:国家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真实性。
义务法定原则。
统计法第
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公开原则。国家应建立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统计法第
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
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