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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三)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执法工作
  建立健全统计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促进统计执法工作经常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为统计工作保驾护航。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把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提高到“依法办统、依法治统、依法兴统”的高度来认识,对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隐瞒、不护短,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坚持开展统计秩序整顿,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积极开展统计监审,推行全员执法。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统计执法队伍,不断提高统计执法工作水平。通过加大统计执法力度,有效遏制统计违法行为,确保统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法律地位问题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新疆行政区域内的特殊组织,是自治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法律地位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妥善处理。
  四、应尽快修改和完善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制定,1996年修正,贯彻实施至今二十年,对统计工作的开展和统计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基本的保障作用。但作为保障经济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基础性的法律、法规,统计法与统计工作实践和统计事业的发展需求仍有一定的差距,亟待修改和完善。
  (一)统计法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但是,由于统计法第五章中并未规定相应的责任,统计机构不能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不设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资料不审核、档案不交接等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罚,感到有法难依。统计法要求基层统计单位应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可是又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甚至有的单位还不会设计统计台账,还不知道应该建立统计台账。从规范化角度考虑,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表式,像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那样,表式全国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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