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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自治区各级政府及其统计部门要针对统计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执法工作,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一)要深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统计数据反映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关系到各级领导的政绩。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与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背道而驰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这种行为,败坏了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助长了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如果任其发展,还会动摇国家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的信息基础,危及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自治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深刻认识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继续深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各级领导和统计人员依法统计意识,创造良好的统计法制环境。
  (二)要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尚未按照统计法的规定独立设置统计机构的县市,要尽快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必要的统计工作人员,安排一定的业务经费,依法保障统计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乡镇应当根据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和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全面推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限制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切实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负担。加强统计资料的管理,依法公布统计资料,防止数出多门现象的发生,积极稳妥地推行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增强统计数据抗干扰能力。通过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从源头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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