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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我区统计执法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成效比较显著。据不完全统计,“四五”普法期间,全区共查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2876起,其中:立案查处1149起,罚款85.88万元;统计行政诉讼案3起,全部为政府统计机构胜诉。自治区统计局直接审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9起,其中:维持8起,变更1起,没有引起行政诉讼。仅2003年,全疆就有7个县级统计机构,因违反统计法被自治区及地、州统计局通报。通过一些典型案件在《新疆日报》、《新疆经济报》等报刊公开曝光,有效遏制了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统计数据,骗取政治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等违法行为,保证了统计数据的质量。
  二、统计法贯彻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统计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在统计法制建设和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确保了新疆主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满足了各级宏观经济管理和决策的需要,但是在统计法贯彻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逐步加以解决。
  (一)统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重的统计工作的需要
  地方统计机构的统计工作受上级统计机构的领导,统计调查的结果首先要满足国家统计工作的需要,但是地方统计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等又不直接隶属于国家统计局而是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地方统计机构既要完成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同时又要完成同级地方政府安排的工作。尤其是,县级统计局除完成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外,每年还要完成当地政府安排的大量的临时性工作,背负重任、苦不堪言。另外,由于受同级地方政府的领导,各地统计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有很大差别,如我区县级统计机构人员配备最多的是米泉市达18人,人员最少的是泽普县仅3人。地方统计机构隶属于地方同级政府管理,难以有效防范和抵抗对统计工作的人为干扰。一些地方的领导为了自己政绩,对一些比较重要、敏感的统计指标进行干预,令地方统计机构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严重影响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由于机构、人员编制的限制,目前我区还有12个县的统计机构没有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实行单设。县级统计机构与其他部门合并,虽然有利于减少部门领导职数,节省经费支出,但同时也严重削弱了县级统计机构的职能,县级统计机构人员少、不稳定、任务重、兼职多的问题突出。一些乡镇虽然建立了统计站,配备了专职(兼职)统计人员,但由于统计人员变动频繁,专业素质差,业务水平低,难以满足农村统计工作的需要。统计法对企事业单位统计机构的设置,未作明确规定,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既没有设置统计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的统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统计数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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