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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4年12月1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达列力汗·马米汗的带领下,分别于10月25日至29日和11月8日至22日,分两个阶段,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昌吉州、乌鲁木齐市、塔城地区、喀什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组出发前,听取了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自治区贯彻执行统计法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了统计法在我区的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期间,检查组分别听取了昌吉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塔城地区、喀什地区行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兵团农十二师,以及有关县市(区)、农十二师104团的汇报,向自治区部分行政企事业单位,各地州市县(区)统计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发放调查问卷500余份,着重了解了统计数据质量、领导干预和统计体制存在的问题等方面的情况,与4个地州市及7个县市(区)的统计部门,部分统计用户和统计调查对象进行了座谈,走访了16个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查看了统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等,并与有关州市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大工委及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交换了意见。现将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统计法所做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统计法颁布实施20年来,自治区各级统计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这个中心任务,加强地方统计法规、规章建设,广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不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自治区统计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一)制定与统计法相配套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规章
  198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以来,自治区统计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时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政府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登记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复议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相关的统计规范性文件。经过20年的不懈努力,如今我区各项统计活动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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