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针对基层统计机构薄弱和执法难的问题,建议明确在乡镇设置统计站及专职统计人员的内容;在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置统计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统计执法检查人员。
(六)据基层和企业单位反映,仍有一定数量的非法报表发往基层。对这些非法定的统计任务要求,基层和企业尤其是非公经济企业不敢抵制,怕得罪后受刁难和报复。建议修改
统计法中的有关规定:1.严格审批机构审批的责任要求,制止审批走形式不严格把关的现象,明令不得随意批准统计计划,同时增加相关的法律责任;2.在现“对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打击报复;3.对现行
统计法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定统计调查表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除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外,还应增加行政处分、罚款的处罚。
(七)为进一步增强统计机构主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意识,建议在
统计法有关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中,增加为社会提供统计服务的规定,将转变职能,面向社会,直接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活动提供统计服务确立为各级统计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
(八)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统计中介服务已经大量出现,同时也急需规范和完善。建议在
统计法中增加有关设立统计师事务所、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等中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批准程序的规定,为统计事务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提供法制保障。
(九)建议增加统计登记工作规定,规范民间统计调查的法律条款;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的规定,增加较强的法律责任条款。
(十)现行
统计法只作了“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的一般性规定。为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建议
统计法修改这一规定,明确建立统计人员应当经业务培训后持证上岗的制度。
(十一)由于国家各种普查任务较重,建议将普查经费列入法律规定的内容,从法律上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