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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就是要把调查和分析的统计数据提供给党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作决策参考,并为社会及公众服务。通过检查,我们认为,统计数据不仅要为政府服务、领导服务,还要为企业、社会服务。要坚持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制度,积极为社会公众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尤其要主动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统计信息,方便他们享有统计资源,以增强统计的服务功能,使统计资源得到共享。
  三、统计法修改的意见
  1983年制定,1996年修改的统计法,对于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其中的一些法律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反映了一些统计法本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此,检查组研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统计法所规定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存在着统计工作抗干扰能力弱的问题,需要改革和完善。
  (二)统计基础方面的有些条款只规定了义务,无罚则。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换、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只有原则性规定。建议增加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统计调查对象在法律面前缺乏平等性。统计法对不同的违法主体划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其中规定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统计违法行为只能给予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在对具体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时,统计部门只有建议权而无处分权。可操作性差,建议修改完善。
  (四)随着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统计事业建设的要求也应提高。为此,建议在总则中增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加大统计信息网络和数据库体系建设经费的投入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统计事业建设与发展中的职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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