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统计法律体系不完善,统计监督职能难以发挥。
统计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统计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每年都要查处上千件统计违法案件。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统计法制建设正处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关口。一方面,全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在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相当普遍且得不到有效遏制,统计法制工作与国家整体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的势头很不协调。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统计加入GDDS,社会各界要求依法统计的呼声越来越高,但由于统计法律体系自身存在的缺陷,使得统计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举步维艰。
统计法在实践中发现的缺陷,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严重滞后。统计的发展方向是要与国际接轨,统计的工作方式是要向电子化、网络化发展。目前
统计法对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方法、统计标准的规定更多地保留了计划经济的成分,指标体系老化,方法制度滞后,统计成果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而且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缺乏法律依据。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这些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在
统计法中规定不明确,而这些普查是各级统计机构的一项重大任务,在普查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运作。
--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法律面前不平等。
统计法规定,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统计违法行为者,给予经济处罚,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如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则不受经济处罚。从统计执法实践看,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主体恰恰是国家机关。
统计法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受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驱动,有的党政领导干部是“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直接当事人,而
统计法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预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没有作出明确的惩处规定。
--实行统计登记制度是建立统计抽样框,保证统计抽样调查顺利开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的基本保证,而这些统计工作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统计法均未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