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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从检查的情况看,我省贯彻实施统计法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统计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统计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统计调查对象日趋复杂,而且易变性增加,被调查者配合程度降低,加上统计调查人员力量不足,手段落后,搞准统计数据的难度越来越大。矛盾和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统计的意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比较淡薄。检查中有的反映,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统计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认为统计法是“豆腐法”、“软法”,约束作用不大;有的认为修改、决定几个统计数据是小事一桩,算不上什么违法,致使一些地方和单位虚报、瞒报,乃至篡改、伪造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的公民拒绝承担法定的统计义务,对政府统计的支持和配合程度不高;有的地方考核政绩,因指标的确定和考核办法不尽合理,致使一些干部为了自身的局部利益,自觉与不自觉地在统计数字上做文章,个别统计部门因迫于形势,对上述现象往往姑息迁就,影响了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有的地方以保护经济发展环境为理由,阻碍统计部门开展正常的执法检查。受机构和编制的限制,加上统计法对执法队伍建设没有硬性规定,致使统计系统缺乏一支规范化、专业化的统计执法队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开展。
  (二)基层统计力量比较薄弱。在县级统计部门,人员与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较为突出,统计任务成倍增加,各种普查接踵而至,而县级统计局人员少、一个人承担多项专业统计任务,不少单位经费不足,手段落后,往往疲于应付;乡镇(街道)统计队伍力量薄弱,其综合统计职能不能充分发挥,有的乡镇统计站企业报什么数就汇总什么数,甚至代替企业填报数据,有的统计人员身兼多职,更换频繁,难以适应繁杂的统计工作任务;部分企业基础工作薄弱,统计基础资料不健全,执行统计制度不严格,特别是一些限额以下工、商、建、运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个别外资企业,没有统计机构,也没配备固定的统计人员,致使统计面临的问题更加突出,严重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
  (三)统计制度和调查方法有待改进。从检查来看,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套统计制度和方法,已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也不适应各级党政领导宏观管理和决策的需要,亟待改进。主要体现在统计指标不合理,一方面,指标过多过滥,一些过时的用处不大的指标依然保留着;另一方面,适应新形势、反映新情况、新问题的指标却没有及时建立起来;指标层次不够清晰,专业指标之间交叉重复,指标的含义、口径和计算方法缺乏规范和统一,可比性较差;统计调查方法比较单一,过分依赖全面统计报表;抽样调查的理论和技术已被世界各国所认同,但在我国推广应用范围不广,技术水平不高,如样本老化问题、满足多目标、多层次需要的问题亟待解决;统计调查的管理体制和调查网络不健全,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分工与合作关系有的不够协调和顺畅等等。这些都严重地阻碍了统计事业的发展,必须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四)统计手段落后。由于对统计部门的投入相对较少,造成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相对滞后,硬件不足,软件无法及时更新升级。特别是基层统计部门经费主要用于干部工资和应付各项常规调查,无力进行设备更新和人员培训,计算机网络很难延伸到乡镇一级,一些乡镇街道还是手工统计,数据质量和时效性难以保证。受条件限制,网上直报在基层推广中也存在一定阻力,影响了统计信息的快速传递和资料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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