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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调队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的汇报

  2.基层统计机构极不健全。全市1259个乡镇政府中,仅有79个独立设置了统计机构,占总体的6.3%;有92个乡镇没有统计机构,其他的乡镇与经济发展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农业办公室等部门合并设置了统计机构,由此带来基层统计的独立调查权无法行使,政府综合统计职能无法发挥,统计数字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3.农村统计数出多门,使用数据各取所需。由于农村基层统计机构不健全,队伍不齐不稳定,致使数出多门,使用数据各取所需。“粮食产量”除统计部门在统计和公布数据外,农业、粮食、气象、救灾、民政、扶贫等部门都各自有一套数据,领导在汇报成绩需要用哪个数字就用哪个数;“农民人均纯收入”也是统计局一个数,农业、扶贫等部门又各一个数,要出政绩用较高的数,争“贫困县”帽子时又用较低的数。由此带来宏观决策时的盲目性,管理时的随意性,科学管理与决策在基层难以实现。
  导致上述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不适应发展变化的新形势。乡镇区划和建制调整后,小的乡镇3万人,大的乡镇近10万人。这种情况下,没有专门的统计机构和人员,统计工作是很难得到保证的。而统计法对乡镇一级政府统计机构的设置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给统计工作、统计执法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县统计局都是县政府的组成部门,局长是政府任命的,局长就应该是对县政府负责,上级统计局管不了;乡镇统计员更有理由,他是吃的乡镇财政饭,报多少都得乡镇长说了算,县统计局基本上干涉不了;县统计局要对乡镇政府执法,除了有关法律条文对乡镇政府缺乏约束力外,县统计局还要听从于县领导的“招呼”。
  三、建议
  1.修改统计法的条文
  统计法第四章关于统计机构,应将原条文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改为“乡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取消“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员”这一条文,或者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多少或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设置1个或多个专职统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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