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完善现行
统计法。1984年1月1日施行的统计法,距今已经20年。这期间我国的情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统计法的执法环境、对象也相应的产生了变化,因此建议对
统计法进行修改完善,使其与现在的统计环境、统计对象相匹配。修改中要加大对统计违法的惩处力度,以增强
统计法的震慑力,增强统计对象的守法观念,强化
统计法也是国家法律的意识,国家法律不存在谁大谁小的问题,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
统计法中明确调查队的地位、作用、职责。现国家统计局所属的三支调查队是队的名称,事业单位的性质,有执法职能,但没有处罚权,很难依法统计。建议在
统计法中明确与规范调查队伍的地位、作用、职责以及独立开展统计执法的主体资格,并赋予必要的职能及权限。强化公民、法人及个体经营者提供调查数据的责任与义务,制定违反调查统计法规的行为的具体处罚条款。
3.改革现行管理体制。现行统计管理体制是党政关系在地方,业务上归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调查队的管理体制是国家统计管理体制的缩影。目前调查队面临的困难与问题,仅靠自身的力量是难以解决的。要借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完善统计体制”的东风,加快推进体制改革,尽快解决工作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的问题。建议改革现行统计管理体制时,要加强垂直管理的力度,实行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的统一,有效地防范来自各方面的干扰。
4.加大对城调系统的资金投入力度,尽快帮助基层改善工作条件。长期以来,城调系统经费严重短缺,调查手段落后,工作保障条件差,不仅已成为制约城调事业发展的“瓶颈”,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城调队伍的稳定和城市调查数据质量。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基层资金的倾斜力度,尽快帮助基层解决调查方式落后、采价手段原始、计算设备短缺、调查人员待遇差等问题,为城调工作的良性发展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