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统计调查管理及资料发布不太规范
统计法规定,国家、部门及地方的统计调查项目都必须经过审批和备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市一些部门依法统计的意识较差,随意开展统计调查,增设统计报表和统计指标的情况比较突出。很少有自觉到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有的部门调查取得的数据未经统计部门审核和认可,就擅自向社会公布。这些现象的存在,直接造成了重复统计、数出多门和混淆视听,不仅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增加了调查对象的负担,给全社会带来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调查对象也叫苦不迭,统计资料的使用者更是无所适从。
三、几点建议
为了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确保国家宏观决策依据的准确、可靠,应尽快通过立法途径修改、完善
统计法。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改革统计管理体制。为了从根本上排除统计工作、统计数字易受领导干预的问题,应尽快通过立法途径推进统计体制改革。将
统计法确立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转变为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综合统计系统,实行“一垂三统”。在省、市(地)、县(区)、乡镇、街道设置派出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经费、人员、编制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国家综合统计系统承担国家与地方国民经济核算任务。各类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由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所属的各部门负责。
第二,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要在
统计法中明确乡镇、街道应建立综合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需要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明确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内部要建立一个协调的统计管理机构,切实防止会计、统计及其他业务核算严重脱节的问题,杜绝调查对象数出多门现象的发生;要在
统计法中确立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建立统计岗位准入制度,确保基层统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三,强化统计的监督检查职能。在
统计法中专设一章--统计监督与检查。明确统计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统计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的设置、职权与职责。明确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各区县(市)都必须建立专门的、统一管理的统计执法队伍,强化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职责,加大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以法律的手段维护统计的尊严,提高统计的地位,发挥统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