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区县统计部门力量薄弱,经费得不到保障
机构改革之后,我市各区县统计局的人员配备平均为12人,最少的仅有6人,除去局领导及工勤人员,仅有3-4人从事具体的专业统计工作。而区县统计局要承担的国家和市里的统计调查任务包括:工业、农业、商业、投资、房地产、建筑、科技等16个专业的近百套报表。除此之外,统计部门还要承担许多专项调查以及大型的国情国力调查(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如此繁重的统计工作任务要落在3至4个人身上,统计人员只得身兼多职,有的同志一个人要搞4至5个专业。工作任务与人员配备极不相称,许多同志的工作是超负荷运转。此外,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的统计工作经费十分缺乏。许多国家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因没有经费支撑,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统计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阻碍了统计任务的完成和统计功能的有效发挥。
(五)乡镇、街道统计任务与力量配备的矛盾日益突出
统计法规定政府统计机构只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只设立专(兼)职统计人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各地乡镇、街道的行政区划出现较大的改革调整,区域范围普遍扩大,加之民营、个体经济的迅猛发展,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变得特别重要。有的乡镇统计工作量已超过过去一个县统计局的工作量。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各种普查都离不开乡镇去落实和开展。而我市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后,许多乡镇、街道综合统计站已不存在。目前,我市1352个乡镇、街道,只有79个挂牌的统计站(占6%),94%的乡镇、街道的综合统计职能归在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或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财政所)、街道财政所(或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街道共有统计人员1882人,其中76%是兼职统计人员,而且是身兼数职。由于没有专门的统计机构,统计工作的开展不尽人意,数据质量难以保证。
(六)各级统计机构统计执法力量十分薄弱,许多统计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统计法规定的责任义务是否履行,统计违法是否得到及时的制止和查处都需要依靠统计执法。
统计法在规定国家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时,没有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的相应规定。统计监督方式、统计执法主体、统计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设置及权利、义务在统计法律中也未加以确定。这是造成
统计法颁布20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专职执法机构难以设置,统计执法力量十分薄弱,统计违法行为仍然非常普遍的一个重要原因。没有强有力的检查、监督机制保障法律的有效施行,一部法律的贯彻执行力度就会大打折扣。目前,我市的专职统计执法人员不到10人,兼职执法人员由于其他工作太多,无法抽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因此,面对大量存在的统计违法行为,现有的统计执法力量难以做到有告必理、有案必查。统计执法断断续续、杯水车薪,不足以建立起
统计法的威慑力量,使得大量的统计违法行为仍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