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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法执法检查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法执法检查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
(2005年1月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年11月3日至9日,由蒋正华副委员长率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浙江统计法执法检查组对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充分肯定了我省统计执法工作取得的成绩,也指出了我省在统计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和统计工作的意见建议。浙江省政府对检查组的意见十分重视,认真研究和落实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对检查组提到的两个统计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研究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
  2004年11月17日,吕祖善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20次省长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落实整改工作。会议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省的这次统计执法检查非常及时和必要,对进一步促进我省统计执法和统计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根据检查组的意见,议定了总结推广温岭、义乌等地建立统计事务所的经验和做法,抓紧建立反映单位GDP资源综合消耗等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统计指标,进一步推进统计改革等方面的工作举措,还就通过加快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通过落实《浙江省深化完善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浙委办〔2004〕53号)加强县级统计机构建设等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并决定对检查组和国家统计局在统计巡查中所提出的问题进行通报。
  会后,我省根据检查组的意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了各项整改措施:
  (一)加强统计法制建设。
  近几年来,针对一些地方统计违法现象时有发生的问题,我省统计执法力度不断加大。2000年至2003年,全省累计立案查处3700多起统计违法案件。2004年,全省立案处理统计违法案件1585起,其中查处瞒报统计资料案件713起,虚报统计资料案件391起,拒报和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案件102起,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案件24起。
  我省将继续加大贯彻实施统计法的力度,进一步创造有利于维护统计工作权威、有利于促进统计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
  1.深入开展统计法宣传教育。紧紧围绕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全面深入宣传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继续搞好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统计法制教育培训活动,强化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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