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的汇报
(2004年11月4日)
尊敬的蒋正华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国家统计局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对蒋正华副委员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以及国家统计局的各位领导莅临杭州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
1983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
统计法)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统计工作有法可依的历史。
统计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来,对于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推动统计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职能,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二十年来,特别是近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在市人大的全面监督下,全市各级政府和统计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
统计法,积极推进统计改革与建设,大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努力夯实统计基础,依法规范统计行为,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不断得到增强,统计在宣传发展、反映发展、促进发展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统计部门是一个重要的部门,统计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我市各级政府在研究经济工作,研究社会发展,研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统计数据,因此,统计数据的准确与否事关重大。市政府始终对统计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同时,要求统计部门如实反映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市政府决不干预统计数据。
一是制定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效保障
统计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1996年6月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
杭州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并以市长令的形式颁布实施,今年结合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对某些条款进行了修改。为加强统计工作,近年来,根据统计工作遇到的问题,市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市重要统计数据公开发布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统计法制建设,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各部门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文件,明确全市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出版物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引用全市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必须以市统计局发布的为准。市政府还通过与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每年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进行检查的形式,促使统计部门正确行使统计行政职能,有效地保障了
统计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