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统计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上的客观因素,又有利益驱动、统计法制观念淡薄以及知法违法等主观因素。从我省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来分析,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少数地方、部门领导特别是企业主统计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对
统计法和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未完全到位,个别人甚至错误地认为修改、调整几个统计数据算不上违法,甚至对统计人员上报数据横加干涉,统计上弄虚作假。二是个别基层部门仍下达一些不切实际的单项考核指标(如工业产值),也是引起一些乡镇为了完成考核任务而虚报、篡改统计资料的一个主要因素。三是一些地方的基层统计基础薄弱。特别是合并、合署的县区一级统计工作力量普遍薄弱,实际工作人员一般只有7-8人,有的只有3-4人,既要做好常规统计,又要完成10年4次周期性大型普查和各种专项调查任务,统计力量与任务矛盾十分突出,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管能力下降。一些地方的乡镇统计机构不健全,统计力量十分薄弱。
(二)对
统计法修改的意见建议
现行
统计法总体上是可行的,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依法治国力度的加大,
统计法的一些条款需要修改和增补。
1.现行
统计法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设定及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全面。
统计法许多条款规定了应当怎么做,而没有规定不这么做的法律后果。如
统计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而对不执行这些规定的管理相对人,
统计法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统计法也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1)将“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或统计台账的”增加为
统计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之一;(2)将
统计法第
三十一条中的“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后面增加“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