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们在统计立法、普法和执法上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部分基层单位统计基础仍显薄弱。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各种经济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涌现了许多新的经济组织,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特别是转制后,民营企业增加,这些企业都没有主管部门,逐渐脱离了政府职能部门的约束。部分企业在发展中重经营、轻管理,存在无统计台账或记录不全,统计报表无留存,统计资料没有保管制度等问题。再加上统计队伍不稳定等因素,统计基础工作被削弱。特别是2001年机构改革中,我市的县级市新民市由于受机构数量所限,将统计局和计划局合署办公。此事引起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的高度关注,提出了改进建议。市政府对此事也高度重视,近期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整改。
(二)被调查单位对统计工作的配合度下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利益主体呈多元化,加之部分企业缺乏统计法律意识,拒绝履行统计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据一些乡(镇)统计人员反映,与民营和私营企业理顺报表关系极其困难,虽然街道(乡、镇)领导出面与企业沟通,但收效甚微。对此汇总单位也毫无办法。加之大批国有、集体企业转制,打破了原有的正常统计渠道。有的企业转制后以老大自居,不与管辖地方配合,有的企业转制或异地搬迁后,借机中断报表关系,统计数据采集成本增加。特别是有的乡镇为追求完成目标,按计划任务分解进行统计,弄虚作假,如受到查处的辽中县冷子堡镇就是这种类型的代表。虽然全市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瞒报和虚报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三)繁重统计任务与现有薄弱统计力量矛盾突出。初步统计,全市每年统计年报达160种,定期报表达80种,统计任务相当繁重。统计的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任务从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到乡镇街道逐级增加,并且大量集中在区县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而在人员配置上,越往下层人员越少,有的乡镇只有一个统计员,有的还是兼职。这种“倒金字塔型”的人员机构配置与“正金字塔型”的统计任务间的不匹配,使基层统计人员对各种统计报表任务疲于应付,不利于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
三、修改
统计法及加强统计工作的建议
(一)尽快修改
统计法,完善统计法律、法规,提高
统计法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