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制度。我市建立了GDP及相关指标评估制度。近几年来,每年都根据实际情况,向区县(市)下发关于规范GDP核算及控制GDP数据质量的文件,规范以GDP为龙头的统计数据质量,切实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今年下发的《关于规范市及区县(市)GDP核算和发布制度改革的通知》,从GDP本身数据质量和GDP与有关专业统计指标数据之间的关系两大方面共10项内容,对区县(市)年度和季度GDP数据提出评估要求。各区、县(市)要按时填报《区县(市)生产总值评估审核表》,市统计局按《区县(市)生产总值数据质量评估办法》严格审核,并在上报三日内反馈评估意见单。同时要求各区、县(市)统计局对反馈的修改意见,如没有充分的申述理由,必须改正。拒绝改正的,市统计局将对区、县(市)GDP数据不予认定。在2003年全市对区县(市)“星级竞赛”和领导班子业绩考核时,市统计局对GDP数据严格审核,有的区县(市)GDP增速被核掉3-5个百分点,个别不按要求修改数据的坚决不予认定。区县政府对此非常重视,从而促进了各区县自觉依法加强统计核算工作。为切实提高数据质量,准确把握国民经济发展趋势,市统计局在总结多年来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经验的基础上,对各专业如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主要指标都建立或充实了评估办法,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基本保证了全市地区生产总值与相关指标间、专业间及专业内指标的一致性。
2.组织开展重点指标数据检查。为了及时准确反映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我们还在工业、投资及各种抽样调查的领域中对重点指标开展了数据检查,从统计源头上搞准数据。除每年进行的统计法规检查外,我们还对一些重要指标进行专门的调查研究,保证我市的主要统计数据基本符合沈阳的实际情况。地区生产总值总量、比重、增速均比较合理,与专业指标基本相匹配。2001-2003年,我市GDP可比价增长速度分别为10.1%、13.1%和14.2%,同期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2.5%、13.4%和13.7%,呈逐年上升趋势。企业所得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及农村居民纯收入占GDP比重均保持稳定,最大振幅不超过1.3个百分点。从最近几年全省数据评估的结果来看,省局对沈阳市的GDP等有关数据也是认可的,说明我们对沈阳市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把握还是比较准确的。
二、统计法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