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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的汇报

  2.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努力提高源头数据质量。一是健全机构。按照统计法的要求,我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绝大多数依法设立了统计机构,多数乡镇和街道办事处配备了专兼职统计人员。1999年,省统计局制发了《辽宁省农村乡镇统计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乡镇统计的任务、职责、权利、义务,加强了乡镇统计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二是加强培训。在历次大型普查中,省政府有效地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调查工作,大力组织开展统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队伍的素质,保证普查工作质量。三是加强监督。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有重点地对乡镇、街道、村办、个体私营企业和部分转制企业的统计基础工作,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资料保管制度、调动交接手续、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统计调查单位登记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自1998年以来,涉及统计基础工作方面的违法行为就查处了1811件,占全省结案总数的27.6%。
  3.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保证统计数据的权威性。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省政府要求统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了GDP及相关指标评估审核制度,每半年对各市上报的GDP数据进行一次评估。在此基础上,对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指标建立或充实了评估办法。同时,对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城乡居民收入等重点指标开展数据质量检查,深入开展专门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使数据质量评估建立在科学可靠的基础上,保证了各主要指标在总量、结构和变化趋势上的合理性和内在关联性,主要统计数据总体上准确反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以评估后的统计数据为准,保证了统计数据的权威性。
  总体上看,我省统计工作机构和队伍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统计监测和统计分析,为各级党政领导领导经济工作和科学决策提供了大量、翔实的统计资料。在全省社会保障试点、发展民营经济、国有企业改革以及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等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点工作中,从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今年9月,国家统计局在对我省统计工作巡查意见书中指出:“近年来,辽宁省统计局能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的各项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在坚持和实行依法统计,努力提高数据质量和行政管理水平,积极推动统计改革和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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