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和完善统计法规制度,大力开展统计法律宣传,强化统计执法检查
1.稳步推进地方统计立法,积极完善统计法规制度。一是加强地方立法。根据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地方立法的要求,在省人大的重视和支持下,1988年省政府颁布了《辽宁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省人大审议通过了《辽宁省统计监督检查条例》,我省成为当时全国惟一既有地方政府规章、又有地方法规的省份。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后,省政府常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
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全省14个市也相继颁布了地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使
统计法的实施得到了制度保障。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几年来,我省在规范统计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法律文书、强化执法检查、制定相关制度等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1991年开始,我省先后制定了《辽宁省统计检查员管理办法》、《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辽宁省统计行政复议程序规定》、《辽宁省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程序规定》和《统计违法案件举报处理工作暂行规定》。这些制度有效地加强了对统计执法检查员的管理,规范了统计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有效地防止了弄虚作假的行为。
2.常抓不懈,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
统计法的重要基础。为此,我们把统计普法贯穿于全部统计工作的始终。一是抓好全社会的普法宣传。以历次五年全民普法教育为契机,采取普法与统计工作、普法与执法相结合的办法,大力宣传
统计法。制定了
统计法的普法规划,编写了宣传教材,建立了宣传网络,并通过开展
统计法宣传月(周、日)、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和知识竞赛等方式,推动统计普法宣传工作。1989年12月8日,我省在全国首次发起“统计法制宣传日”活动,在全社会引起了较好反响。在普及
统计法的过程中,特别注意充分利用新闻媒介,“以案讲法”,生动有效地普及了统计法律、法规常识,不断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二是抓好普法的培训和教育。自
统计法颁布以来,全省统计部门共举办各种类型统计法律知识培训班千余期,培训骨干11万人次,参加普法学习人数达42万人次,其中,各级领导干部近5万人次。在
统计法颁布二十周年之际,我省专门召开有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出席的座谈会。我们还印发了
统计法和《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单行本万余册。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统计负责人和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观念,增强了贯彻执行
统计法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