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断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包头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包头市的统计机构始建于1952年,1954年正式成立统计局,内设4个科室。1983年
统计法颁布实施以后,市统计局科室数量逐步增加,各旗县区开始依法设置了统计机构。目前,包头市统计局内设9个科室,还有三支调查队,一个普查中心;我市九个旗县区均设置了统计机构,自治区惟一的国家级稀土高新区也挂牌成立了统计局,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均成立了统计工作站,部分旗县区已将统计机构延伸至社区居委会;全市各大企事业单位均设有统计机构,市直各部门、中小企事业单位配备有专、兼职统计人员,为统计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2002年的机构改革中,市县两级统计人员行政编制精简比例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保持了统计队伍稳定。另外,市委、市政府为统计系统增加了事业编制,市统计局成立了普查中心(科级事业单位),增加编制15个,市企调队增加了11名地方事业编制。各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积极选调人员,落实每个旗县区增加5个编制(事业编),使旗县区的统计力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和充实。
为了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我市专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包头市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检查验收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目前,全市已建立乡镇统计工作站106个,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211名,有近40个工作站配备了微机。今年,青山区政府为了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在自治区、包头市统计部门的支持下,利用国家863计划信息处理系统课题研究成果,投资80多万元,在自治区首家建立了经济与社会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同时,随着该系统的建立,将统计机构延伸到了所辖的116个社区居(村)委会。统计机构网络进一步拓展和延伸,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更加扎实。
三、加强统计法制建设,推进统计工作法制化进程
198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实施后,国家统计局于1987年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90年自治区出台了《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及其《违法查处办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我市开展统计工作及查处违法案件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随着经济主体多元化的形成,统计工作难度越来越大,统计工作任务越来越重,亟需出台一部适合包头统计工作实际、条款更具体和实用的地方性法规,以规范和约束统计调查对象的行为。市人大在对政府统计工作实行有力监督的同时,对地方统计立法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市人大的领导先后三次进行专题调研,组织指导统计立法的准备工作。目前,我市完成了统计管理立法草案初稿的拟定工作,已送交市直机关、旗县区以及大企业讨论、修改和完善。市人大已列入地方立法计划,我市的地方性统计法规不久将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