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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的汇报

  (二)完善统计立法,建立地方统计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一是不断加强和完善统计立法。在1990年12月8日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在1994年、1998年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上,先后两次修改了本条例。为了保持统计法制的统一性,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1996年修订后的统计法,于2000年12月7日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08号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这样,在我区就形成了一个以地方性统计法规为主体、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比较完备的地方统计法规体系。二是进一步加强统计部门的规章和制度建设。自治区统计局为了提高全区统计队伍素质,规范统计人员统计行为,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检查员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并在具体实施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目前,正在草拟《内蒙古自治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间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涉外社会调查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资料公布审批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三)深入进行统计普法宣传,提高统计法制观念。从1986年开始,我区认真组织开展了“一五”、“二五”、“三五”、“四五”统计普法工作,广泛深入地进行了统计法的宣传教育。各级统计部门采取举办统计普法业务骨干培训班、统计法制讲座、统计法知识竞赛,印发统计普法执法工作手册、辅导材料,组织普法验收考试等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统计法制宣传的先导作用,进一步提高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统计法律意识和统计法制观念,为依法统计创造了良好的法制氛围,带动了统计法制工作的全面发展。在“一五”、“二五”、“三五”统计普法中,我区各级统计人员的参学率达到98%,合格率达到了100%。
  (四)推进统计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我区各级统计机构作为统计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方法制度,努力推进统计工作法治化进程,使各项统计工作逐步走上依法管理,依托法治手段规范、保障、引导和推动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的路子。促进了统计改革、建设、服务等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轨道。1999年,我区各级统计部门制定了统计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计划,明确了推行统计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为开展统计依法行政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为了把统计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我区各级统计部门从抓制度入手,建立和健全了依法行政制度,在全区推行了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无论是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出台、统计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统计政务事项的公开,还是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以及违法行政责任的追究等,都有了制度的约束,使依法行政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各级统计部门还不断完善和落实了依法办事、依法履行职权的各项保障制度,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强化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增强了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思想观念。在不断推进统计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依法办事、依法统计、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行为越来越多地体现在统计行政管理和统计调查活动等具体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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