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的汇报
(2004年10月31日)
首先,我代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欢迎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执法检查组来我区检查指导工作。下面,我就内蒙古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
统计法),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工作作一简要汇报。
一、我区贯彻落实
统计法的基本情况
自1983年
统计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各级政府和统计部门积极推进依法统计,自觉规范统计行为,加强统计法制队伍建设,不断加快统计现代化进程,有力地保障了统计数据质量,维护了统计工作秩序,较好地发挥了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等整体功能,促进了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重视统计工作,注重发挥统计部门在自治区重大经济社会发展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自治区历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都十分重视统计工作,在作出重大宏观经济决策和制定经济社会规划、计划和目标前,都认真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近年来,自治区党委书记储波、政府主席杨晶多次对统计工作、统计服务作出重要批示。杨晶主席下基层调研时,多次要求统计局的主要负责同志陪同考察,并亲自听取自治区统计局的工作汇报,对今后统计改革、建设和统计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今年初,在自治区政府召开的全区统计工作会议上,杨晶主席亲自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自治区人大、政协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去年,自治区政府专门以内政发〔2003〕79号文件下发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对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法制建设、规范统计调查和登记制度、统计干部的培养和使用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为统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创造良好环境,并按照中央提出的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端正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实事求是地制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带头贯彻执行
统计法,支持统计部门、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协调统计、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反
统计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