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2004年10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统计法执法检查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统计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通知》(常办秘字〔2004〕178号)的要求,我署于今年9月在全国海关系统开展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
统计法)情况的检查工作。通过这次检查,全面总结了海关统计工作,发现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了海关统计工作的发展方向。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
统计法执法检查方案要求的7个重点,现将海关系统贯彻实施
统计法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海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海关统计是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依据,也是研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自1980年恢复编制海关统计的20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迅猛增长,海关统计受到中央、国务院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方面对数据的需求越来越多,我们的压力和责任也越来越重。为了科学、准确地反映国家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对进出口情况进行预警监测,我们始终把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时刻不敢放松。主要做法是:
(一)直接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采集统计数据
《海关统计制度》规定,海关统计的原始资料是经海关实际监管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是企业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具有客观性、独立性。2003年全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共计2900万张。海关统计部门从报关单中提取的统计项目包括:进出口商品的品名、数量、价格、贸易伙伴国(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和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及关别。海关通过对货物的查验和对单证的审核,如果发现有瞒报、误报的情况,申报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由海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
海关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构成偷税和走私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这在法律上为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