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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六)加强统计信息服务工作,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尤其是我国加入GDD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数据公布通用系统”)之后,统计信息披露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为此,我行确立了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统计信息资源优势、扩大信息披露范围、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和统计社会效益的总体思路。
  首先是抓住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这个总纲,向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财经委及各部委、行领导、地方党政领导和行内各职能司局等及时提供金融统计数据,及时反映金融运行情况。我们还建立了为地方党政领导提供分地区金融数据的制度,坚持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其次是向全社会披露金融统计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2002年我国政府加入GDDS后,中国人民银行完善了数据加工方法,提高了信息披露程度,加快了金融统计数据透明度进程,在国务院直属各部门中率先达到了GDDS的要求,受到国际组织的好评。2002年以来,逐年将“下年度定期向社会披露数据时间表”在媒体上公布,约束自己的数据披露行为。信息披露的内容由以前的只披露部分主要数据发展为披露完整的报表,由原来的按年、季披露发展为按月披露,由以前的只是披露统计数据到对数据的主要指标进行注解,并对数据加工方法的变化做出简要说明。披露的渠道也由原来的报纸、期刊逐步扩大到互联网公布。
  第三是加强银行间数据的交流和共享,为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服务。为了保障报送机构的权利,在其充分履行报送义务的前提下,我行切实做好银行间数据的共享和交流,本着信息交流的合法、合规和自愿的原则,严格按照统计法、保密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规定,拟定了《银行间金融统计数据共享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实现了统计信息在各银行间的交流和共享。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与总行的这项举措同时推开,得到各银行的分支行和当地中小金融机构的热烈响应。同时,我行为提高信息交流的自动化和安全性,在今年推广和使用“金融统计数据交换系统”,完成与报送机构的统计信息共享和反馈的网络化和自动化。
  (七)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统计工作中,人是最重要的因素。我行非常重视统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和配备,把提高金融统计从业人员的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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