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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第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权益保护不足。一是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保密制度不够严格。联合国统计委员会通过的《官方统计的基本原则》第六项规定:“统计机构为统计汇编所搜集的个人数据,不管是涉及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严格保密,而且只能用于统计上的目的。”由于我国统计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护不够严格,一些地方将其用于征税、计划生育管理等目的,致使统计调查对象不愿向统计机构提供真实的资料。二是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统计调查项目未进行科学的分类管理,也缺乏严格控制统计调查的法律机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太多,审批程序不严,加重了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三是促进统计信息共享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关于统计资料公布的规定过于原则,统计资料作为公共产品的特性未在法律中充分体现出来,缺乏保障统计资料使用者便捷获取统计资料的法律制度。
  第三,有些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失之于软。一是规定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但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利于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统一管理。这是目前报表多乱的一个重要根源。二是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缺乏有约束力的规定,管理权限、审批程序不明确,缺乏解决数据发布不统一、数出多门现象的法律机制。三是统计违法责任失之于软,难以有效惩治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统计法列入立法计划。此外,普查法已列入了《国务院2004年立法计划》,今年7月国家统计局已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查法(送审稿)》。希望加快这部法律的立法工作。
  (二)完善统计体制
  我们建议,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逐步改革完善统计体制。基本思路是:加强国家统计局的直接调查能力、对省级统计局的管理能力;加强对部门统计的指导与协调能力。通过改革,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和国家统计的权威性。
  改革的第一步,是整合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农村、城市、企业三支调查队,提高调查队的整体效能和调查工作的独立性。这项工作我们正在做。
  (三)改进GDP核算工作
  为了解决GDP核算中国家数据与地区数据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正在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规范地区GDP核算方法,杜绝一些地方GDP核算的随意性;二是建立地区GDP数据联审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和各省区市统计局的专业人员按季度对各省区市GDP数据进行联合审核;三是在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中率先实行下管一级,待条件成熟时由国家统计局直接核算分省区市GDP数据;四是从明年初开始,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对外发布全国和各省区市GDP数据,并以此作为法定数据,发布时间也适当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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