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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五)统计法律意识淡薄,统计执法难度大
  虽然经过多年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仍有不少单位和个人统计法律意识淡薄,不愿意履行统计法规定的义务,对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或置之不理,或敷衍应付,甚至明确拒绝接受统计调查。如在城市住户调查中,拒绝记账户由上世纪80年代的不足10%上升到目前的50%。在今年进行的经济普查清查摸底中,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拒绝登记,拒绝统计人员调查,即使勉强接受也不愿如实提供情况。
  统计执法面临诸多困难。一是统计执法阻力大。一些地方以保护投资环境为由,划定禁区,限制甚至取消统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一些地方领导担心统计执法会使本地统计数据“不好看”、影响“政绩”,不支持甚至压制统计部门执法办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弄虚作假现象;一些基层单位对统计执法不配合,有的公然抵制统计部门的检查,统计执法中取证难、处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大量存在。二是统计执法力量薄弱。多数地市统计局没有执法检查机构,县级统计局很少有专职执法检查人员。三是统计执法条件差,缺少必要的执法经费和办案工具。
  三、建议和措施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今年9月13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上指出:“要认真贯彻统计法,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加快统计制度、机制和统计方式、指标体系的改革,确保统计数字真实可靠,不出假数字。要通过认真工作,增强国内外对统计数据的信任感。”为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切实解决统计法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我们提出如下建议,有的正在积极采取措施。
  (一)建议修改统计法,加快制定普查法
  我们在实践中感到,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统计法设立的一些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
  第一,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和机制不健全。统计法八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这一规定是符合国际统计惯例的,对于维护统计工作的客观公正和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这一重要的立法原则因缺乏具体的法律制度和统计体制保障而往往形同虚设。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目前地方统计局主要由地方政府管理,很难抵制地方领导对统计数据的干预。统计法七条又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这又给某些领导人干预统计数据的上报,打开了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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