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订有关法规、制度,细化
统计法的有关内容。省人大制定了《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并两次修订,结合浙江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等实际情况细化了
统计法实施的法规。省政府还制订了《
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省统计部门也陆续制订或会同监察等部门联合制订了《浙江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定》、《关于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中移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数十种统计执法文件。通过这些文件的制定,使
统计法及其细则的有关内容更紧密地结合了本省具体情况,提高了执行效果。
(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改进完善统计工作。浙江是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企业大多为规模以下企业,过去对这类企业采取全面统计方式,工作量大面广,难以保证原始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统计部门的数据采集实现了规模以下工业统计由全面报表向抽样调查过渡,并强化了抽样样本的代表性和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基本实现了全省和11个市规模以下贸易用抽样调查数据代替全面报表统计的目标。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基础设施投资、民间投资、非国有投资、农村投资等分组。同时,还结合统计改革课题研究,先后开展了科技进步、社会发展水平、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海洋产业、所有制结构、现代化进程和城市信息化水平等测算、监测和评价工作。此外,为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嘉兴、杭州、宁波等地先后进行“在地统计”改革,即在市区对企业和有关国情国力调查数据按属地原则进行统计整理上报,并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上给予支持。
(四)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探索解决基层统计力量不足与任务繁重的矛盾,夯实统计基础。针对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统计对象大量增加、基层统计机构力量薄弱的新情况,嘉兴、杭州、台州等地建立了乡镇统计信息中心或乡镇财政统计办公室,并把乡镇统计信息中心的经费纳入乡镇事业经费管理,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基础得到明显加强。台州市要求全市各乡镇(街道)都建立统计中心,作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市政府还把乡镇(街道)统计中心及其编制落实情况列入对县(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到目前为止,椒江、路桥、温岭、玉环、仙居、天台等6个县市区已由编委发文明确了建立乡镇(街道)统计中心的要求及其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