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议尽快修订
统计法。从辽宁省贯彻实施统计法的情况看,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矛盾,都与
统计法本身的不完善有关,已严重影响到科学规范地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基本准则,是规范统计工作的最重要的法律,但现行
统计法是21年前制定、8年前修改的,基本上没有脱离计划经济的框框,已不适应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确实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目前,
统计法的修订工作已有一定基础,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统计工作的实际出发,抓紧工作,进行修订,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对
统计法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检查组所到之处,无论是各级人大、政府领导,还是基层统计人员,都普遍提出了修改
统计法的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强化统计工作的统一领导。
统计法第
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然而,目前地方各级统计部门都是当地政府的组成部门,人、财、物基本上都受地方管理,甚至统计机构的设置(包括人员编制配备)也完全由地方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分级负责有制度保障,统一领导却难以实现。这种体制不利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难以排除来自地方政府和各种利益主体对统计数据的干扰。建议从法律上进一步强化统计工作的统一领导能力,加强统计部门的垂直领导力度,增强政府统计部门的独立性。
(二)完善统计法律责任,增强可操作性。各地普遍反映,目前统计违法责任不够全面,对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统计基础工作等方面出现的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责任也失之于软,在基层难以操作。建议根据
统计法前四章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有关法律责任,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有效震慑统计违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