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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辽宁省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积极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统计法的可操作性。在制定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方面,从1991年开始,省统计局又先后制定了《辽宁省统计检查员管理办法》、《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辽宁省统计行政复议程序规定》、《辽宁省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程序规定》、《统计违法案件举报处理工作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1999年,针对乡镇统计工作比较薄弱的突出问题,省统计局制定了《辽宁省农村乡镇统计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乡镇统计的任务、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了乡镇统计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鞍山市统计局为了进一步完善地方统计法规体系,加强对统计执法检查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先后发布了《鞍山市统计基础工作清理整顿方案》、《鞍山市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鞍山市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等10多部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效加强了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的管理,规范了统计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程序,有效地遏制了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
  (三)重视统计基础建设,努力提高源头数据质量。一是健全机构。辽宁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绝大多数依法设立了统计机构,多数乡镇和街道办事处都配备了专兼职统计人员。二是加强培训。如本溪市统计部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基层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累计完成上岗培训、统计岗位再教育培训4066人次,先后4次邀请省统计局领导和专业人员举办业务和统计法知识知识讲座。三是不断创新统计调查方法,积极完善统计信息网络。近年来,辽宁省统计局在完善统计制度方法上做了一些探索。由省统计局牵头,省社会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税务局参加,联合制定的全省社会保障统计制度,首次将全省的社会保障统计制度统一起来,为国家在辽宁省推行社会保障改革试点提供了依据。“九五”期间,在国家组织实施的统计信息工程建设中,建立了全省统计信息计算机网络,使全省重点工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联网直报率达到100%。海城市在完成常规统计任务的基础上,整理完成了1949年至2002年总计120多万笔的农村经济统计数据库。鞍山市市政府每年投入50多万元支持全市统计系统专用网络建设,各县(区)统计局、三支调查队均建立了区域网,基本具备了企业统计数据网络直报条件,全市近半数的乡镇能进行网上报表和信息传输工作,为从源头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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