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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内蒙古自治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三)持续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树立统计法制观念。从1986年开始,自治区认真组织开展了“一五”、“二五”、“三五”、“四五”统计普法工作,广泛深入地进行了统计法的宣传教育。在“一五”、“二五”、“三五”统计普法中,自治区各级统计人员的参学率达到98%,合格率达到了100%。各级统计部门采取举办业务骨干培训班、法制讲座、知识竞赛,印发统计普法执法工作手册、辅导材料,组织普法验收考试等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统计法制宣传的先导作用,提高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统计法律意识和统计法制观念,为依法统计创造了良好的法制氛围。
  (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盟市重视统计机构建设,为了满足本地区工作需要,增加了统计人员编制,加大了经费投入。自治区各级统计机构和部分大中型企业设置了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呼和浩特市、全自治区的27个旗县成立了统计执法检查队。各级统计部门坚持上岗培训制度。目前,各级统计部门2000余名专兼职统计检查员,3000余名专业统计人员已全部持证上岗,还有近3万名社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通过强化培训、持证上岗,提高了专兼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及其他专业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为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五)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遏制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实施以来,自治区各级统计部门与监察、司法、税务、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联合开展了6次统计执法大检查,统计局内部建立了巡查制度。各级统计执法机关还开展了灵活多样的经常性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和纠正了近2万起统计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了6000多起统计违法案件。近三年来,全区各级统计部门共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3323件,其中立案处理1624件。从处理结果看,给予通报批评的439件,警告的350件,罚款的716件,罚款金额43万元。通过统计执法检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统计上的迟报、拒报和弄虚作假行为,对于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六)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首先,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行统计制度方法改革,采用国际通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运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工农业发展速度;推行抽样调查方法。其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统计制度方法创新。自治区开展服务业滚动调查,努力填补服务业核算中某些行业资料来源的空白。目前已完成了计算机销售服务业、私营个体医疗卫生机构等近10个行业的调查,调查结果为服务业核算所采用,其中的比例系数成为核算时的重要参考。包头市从2002年起就采取了在地统计,提高了统计的准确性。鄂尔多斯市鄂前旗开展万户记账算账致富达小康工程活动,为农牧民增收、加快致富达小康起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推动了农牧区的统计工作。第三,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把好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关。在乡镇、街道建立统计工作站,加强基层统计力量。2003年末,鄂尔多斯市116个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均成立了统计工作站,配备专兼职人员271名,微机大部分到位,农林牧渔业台账已全部建立并开始试报。该市的乌兰木伦镇副镇长兼任统计工作站站长,配有2名专职统计员,2名兼职统计员,2台专门用于统计的计算机。统计人员在基层统计工作任务繁重、条件艰苦、在有的调查对象不配合的情况下,仍然勤恳工作,做出了奉献。包头青山区的电子地理信息统计系统将在全自治区推广,以推动统计工作现代化管理进程。第四,认真做好数据的审核和评估。一是自治区统计局对上报国家的数据在上报前加强了专家评估。二是进一步加大各盟市GDP核算数据的评估、审核力度,主要方法有:建立质量控制方案,规范核算方法;采取多种方式,实施专业统计联动;实行质量评估、下管一级和集中核算联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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