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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内蒙古自治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内蒙古自治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4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执法检查计划,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树言为组长,财经委员会委员王文泽、谭乃达和全国人大代表邱荣庆为成员,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徐一帆参加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法执法检查组一行,于10月31日至11月7日,对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组首先听取了自治区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统计法的情况汇报。随后赴呼和浩特、鄂尔多斯、包头、伊金霍洛旗及包头市青山区、九原区等市、旗、区和乡镇,听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分别召开了8次有统计局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统计用户和统计调查对象参加的座谈会;走访了8个城镇居民和农村调查户;实地考察了7个不同类型企业,了解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实施统计法的有关情况。
  从检查的情况看,内蒙古自治区在贯彻实施统计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贯彻实施统计法都很重视,积极推进依法统计,自觉规范统计行为,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不断加快统计现代化进程,促进了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贯彻实施统计法的主要情况
  (一)重视统计工作,注重发挥统计在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十分重视统计工作,在作出重大宏观经济决策和制定经济社会规划、计划和目标前,认真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抓好统计工作,要求各级统计部门研究如何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2003年,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对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统计法制建设、规范统计调查和登记制度、统计干部的培养和使用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政府分别作出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方面的决定。
  (二)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修订和完善地方性统计法规。一是依据统计法于1990年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并于1994年、1998年先后两次作了修订。二是先后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检查员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具体实施中取得好的效果。目前,正在草拟《内蒙古自治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资料公布审批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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