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统计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进一步细化有关法律责任,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有效震慑统计违法者。一是明确将迟报统计资料设定为一种统计违法行为,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
统计法第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迟报和虚报、瞒报、拒报等行为一样均属于统计违法行为,但在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却只能对屡次迟报行为进行处罚,这种规定既不利于统计报表的收集,也给统计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二是建议在统计违法行为中增加一个种类,即对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拒绝、妨碍统计执法检查的行为作出规定,并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建议修改
统计法第
二十七条,增加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四是建议对有关统计违法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如
统计法第
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在法律责任部分只对“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情况规定了法律责任,对统计人员容忍、默许、纵容的行为却没有做出处罚规定。
(四)明确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统计职能和范围,理顺部门统计、行业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的职责分工,避免重复统计,提高工作效率。对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统计调查项目,应由部门或协会自行制订,经国家统计局协调、审核,以使全国各地区间有可比性。
(五)研究拟定有关民间统计调查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民间统计调查的范围、调查主体、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六)明确统计登记的地位和必要性,保障政府统计机构能依法定途径获得基本单位名录。
(七)建议明确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