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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总之,统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科学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我们进行不断探索与创新。只要我们注意改进上述方面的工作,并在实践中大胆开拓创新,我们就能够在加强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方面取得更大成绩。

  附:
执法检查中各地提出的修改统计法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规定,以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统计法七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其中“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的规定,有悖于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客观上容易给个别领导人干预统计数据的上报,打开“方便之门”。建议对统计法七条第一款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删去“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二)为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建议在统计法中增加相应规定。一是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保密制度。由于我国统计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护不够严格,致使统计调查对象产生一些误解,不愿向统计机构提供真实的资料。应当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保密制度,并明确规定“原始统计数据不得用于统计核算以外的其他目的”,消除被调查者的顾虑。二是完善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的法律制度。政府统计调查项目未进行科学的分类管理,也缺乏严格控制统计调查的法律机制。建议对有关统计资料管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规定进一步具体,有效防止不同部门对同一数据指标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三是健全促进统计信息共享的法律制度。关于统计资料公布的规定过于原则,统计资料作为公共产品的特性未在法律中充分体现出来,缺乏保障统计资料使用者便捷获取统计资料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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