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适应统计代理需要设立统计事务所,为企业和其他统计调查对象提供服务的做法是一个新生事物,建议国家统计局加以研究总结,给予必要的扶持,以更好地发挥这类中介服务机构在统计工作中的作用。此外,还要积极引导企业利用统计数据指导经营。统计数据是一种社会资源和公共产品,它不仅要为国家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也要为广大企业进行市场经营提供信息与服务。统计部门对于一些可公开的数据,要研究通过何种方式及时予以发布,以服务于广大企业等用户;对一些保密资料和单个统计对象的数据资料要严加管理,维护国家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利益。
(五)深入研究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若干问题。第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统计工作的要求,认真研究并进一步理顺农村、城市、企业三支调查队的管理体制和职能,适当提高多年不变的统计事业经费标准。对城镇和农村记账户每月十几元的补助,应予增加。国家组织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不少市县难以筹集必要的经费,建议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补助。第二,深入研究统计管理体制。目前地方各级统计机构隶属于各级政府,这对于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抗干扰能力差的问题。一些地方统计部门建议对省以下统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增强政府统计部门独立性。建议国务院对此问题加以研究。第三,要强化各级统计部门统计综合协调能力,按照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要求,加强对国家、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核管理,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方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对一些部门越权下达统计报表,单位拒报、迟报统计报表等现象,应该及时加以纠正,拒不改正的,应给予必要的处理。
(六)建议尽快修改完善
统计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统计工作面临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统计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情况。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一些问题和矛盾,许多都与
统计法规定不够完善有关。例如,关于统计人员修改统计数据的规定,法律责任过于简单、缺乏对政府领导违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律执行和统计数据的客观性。检查组所到之处,不少单位和人员提出了修改
统计法的意见和建议。目前,
统计法修订工作已有了一定基础,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统计工作的实际出发,适当加快这一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