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查的情况看,在贯彻实施
统计法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一)统计法制意识淡薄,统计作假比较严重。一是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随意修改统计数据,直接违反
统计法。辽宁省沈阳市某镇给各村下达2001年经济指标时,在计划表中明确要求,每季度上报计划数的四分之一,全年按年计划数上报。浙江省宁波市某镇党委书记指使统计人员虚报2001年工业总产值4.63亿元,虚报额超实际值75.65%。重庆市某镇2004年上半年为了实现“双过半”目标,镇领导授意镇综合统计人员在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报表上直接修改数据,将某企业上报的500万元产值改为800万元;将某企业300万元产值数据后加个0,变成3000万元。二是有些统计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在工作中对掺有水分的统计数据不敢纠正。个别地方统计部门负责人为求“自保”,甚至迎合领导意图。三是不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统计工作,以及为了某种目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如为评先进或为股票发行上市粉饰业绩虚报统计数字。有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为逃避税赋、少缴社会保险金,瞒报销售收入、利润、工资总额等。浙江温州某集团2003年上报工业总产值为3215万元,经核实为11080万元,瞒报数额占应报数额的71%。四是统计执法力度不够,少数地方政府限制甚至干涉统计部门的执法活动,有的借保护本地软环境为名,出台与
统计法相矛盾的规定。如某省会城市将2004年确定为“环境年”,以全面清理行政罚款为由,收回了统计局的罚没款票据,使该市当年查出的100多起统计违法案件不能依法追究责任。此外,不少省市没有专门的统计执法机构,县里没有专职执法人员,也是统计执法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现行统计体制抗干扰能力差,统计部门综合协调能力弱。在现行统计体制下,地方统计部门的干部任用、保障条件、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都依赖当地政府,难以保证统计工作的独立性。由于干部考核机制及考核指标体系不够完善,层层签订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等责任目标考核方式,诱发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左顾右盼”、互相攀比。重庆市某区负责人认为本区的经济指标排位太靠后,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指责统计局工作没做好,并把统计局长调离。受干部考核机制的影响,部分街道、乡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
在部门统计工作中,一些部门单位不通过统计部门越权下发报表,进行统计调查,发布相关信息,以致“数出多门”、重复统计,增加了调查对象的负担,造成人力和财力的浪费。据本溪市对107家企业的调查,目前企业填报的报表总数为519种,除国家、省统计局制定的105种外,由各部委、各省主管局和市直各部门制定下发的报表多达414种,占报表总数的79.8%,而且大多数未按规定报经同级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有关部门不按规定报送审核的问题,也与统计部门把关不严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