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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从检查情况看,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各级统计部门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是有成效的。
  (一)注重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中的基础性作用。检查情况表明,各级政府注意在有关决策与管理工作中充分利用统计数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有效性。重庆市要求统计部门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提供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基本数据,分析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辽宁省要求,在省委、省政府起草的党代会、人代会等重要会议报告等有关文件中,所使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均要由统计部门独立审定。
  (二)制定配套法规和规章,细化统计法有关内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根据实施统计法的需要,国务院制定了《统计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统计法规。国家统计局陆续制定了29件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也依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分别制定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1995年辽宁省人大通过《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并于1997年和2004年两次进行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和重庆市人大也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有关地方性统计法规。重庆市纪委、监察局、统计局联合制发《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于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三)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统计法修订以来,国家统计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在本次执法检查前,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各省区市分别就统计法执行情况开展了自查和重点检查。辽宁省各级统计部门近几年先后开展了10次统计执法检查,2000年至2004年6月共查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4791件,其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1844件。重庆市最近几年重点检查了近1万个单位的统计工作,立案查处1044件违法案件,其中给予行政处罚的538件,通报批评161件,责令整改288件,党纪政纪处分10件。通过查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者,扩大了统计执法的社会影响,推动了统计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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