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5年4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蒋正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2004年11月上旬至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
统计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首先听取了国家统计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门的汇报,然后分成4个小组,赴内蒙古、辽宁、浙江、重庆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实地检查,我参加了浙江组的检查活动。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天津、山东、湖北、云南、新疆5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检查了本地区贯彻实施统计法的情况。
统计法是规范我国统计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法统计,是保证统计工作有序开展、数据准确的前提和基础。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贯彻实施
统计法的主要措施和成效;统计管理体制的现状,保障
统计法的贯彻实施和统计数据质量的情况及问题;统计基础建设情况;基层统计任务负担情况;
统计法本身存在的需要修改完善的问题及其他有关情况。
检查期间,检查组分别听取了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13个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召开了19次有地方统计局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统计用户和统计调查对象参加的座谈会,走访了11个城镇和农村居民记账户,实地考察了15个不同类型的企业,与多位统计干部和有关人员进行了个别谈话,广泛听取了多方面的意见。现将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
统计法取得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