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基层统计基础建设情况,主要检查县级统计机构设置情况,基层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情况,基层单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管理情况,影响正常统计工作秩序和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
5.统计报表及基层填报负担情况,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情况;
6.
统计法本身存在的需要修改完善的问题;
7.其他有关情况。
三、执法检查组的组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
统计法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任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任副组长,检查组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成人员组成。检查组分成4个检查小组,每组2-3名财经委员会组成人员。到地方时,邀请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工作人员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机关抽调。
四、执法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1.赴地方检查时间:11月上中旬
2.地点:内蒙古、辽宁、浙江、重庆
3.委托天津、山东、湖北、云南、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实施统计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执法检查的方式
1.前期调研:为了保证执法检查取得切实的成效,做好前期调研准备工作,并请国家统计局局处级干部参与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
2.听取汇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
3.召开座谈会:分别召开省级统计局、基层统计局、调查队等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听取对
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分别召开统计用户和统计调查对象等不同方面的座谈会,征求对统计工作的意见;
4.问卷调查:围绕执法检查内容,主要了解统计数据质量、领导干预和统计体制存在的问题等情况;
5.走访和实地考察:走访企业和住户进行统计调查,查看统计部门、有关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及住户的记账本;
6.必要时采取找有关人员个别谈话方式了解情况。
为配合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统计局将公布一批违反
统计法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