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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执法检查计划

  该法的检查工作跨年度进行,今年第四季度组织检查,执法检查报告提请2005年4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在对上述每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时,各执法检查组都要注意了解和收集各方面提出的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的意见和建议,为以后修改有关法律作准备。
  二、检查的对象和组织
  1.检查的对象和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行政、审判、检察等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安排开展自查活动。
  2.检查的组织
  对每部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均应遵循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检查组由常委会委托相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组成。土地管理法的检查以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主,动物防疫法的检查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为主,义务教育法的检查以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为主,工会法的检查以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统计法的检查以财政经济委员会为主。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副委员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检查组成员从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中确定。赴地方了解法律实施情况时,可分成若干小组,每组1-2位委员,工作人员从全国人大机关抽调,小组总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对有的法律的检查,可吸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要各司其职,统筹安排,共同做好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执法检查和其他调研、视察活动要合理安排,避免同一时间集中在同一地点,造成地方的不便。
  三、检查的步骤和要求
  1.要围绕检查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具体内容、日程安排、人员组成等),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和研究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材料,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可进行前期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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